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