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