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迁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服务标准、生活环境等原则,就近妥善做好老年人迁移安置,并做好老年人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