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