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