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条件意见书,提出风貌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