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城市风貌保护规划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