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海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是对应区域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