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规划区域的景观体系、街道、开敞空间以及建筑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确定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