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