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