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二条有效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