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但是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可以向各级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三日内回复报告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