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包括:(一)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湿地以及山体、森林、古树名木、植被、河流、湖泊、温泉等要素构成的自然风貌;(二)各历史时期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城区、街区、村落和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名胜古迹、生产遗迹等人文风貌;(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