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风貌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城市风貌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