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