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