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