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