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