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大型犬只的,由青州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