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占道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