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放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处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