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放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处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