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青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和青州古城业态布局方案,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

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