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青州古城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和青州古城业态布局方案,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尊重和保护青州古城原住居民的公序良俗。鼓励原住居民在青州古城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青州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