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及户外商业活动等,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