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二)占道经营;

(三)追客拉客;

(四)价格欺诈;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