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二)占道经营;(三)追客拉客;(四)价格欺诈;(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