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经批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的,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