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