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