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重点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以明清传统建筑风格为主,现有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清除或者改造。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眺望景观的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