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和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