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