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或者妨碍文物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