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发现文物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接到发现文物的报告不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四)非法借用、侵占国有文物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资金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