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