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