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从事其他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者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