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