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被撤销或者变更为非国有的,收藏的文物和文物档案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