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