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鼓励私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