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学校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藏的文物,依法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接受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