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