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