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批准文件。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省文化和旅游部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工作建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