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