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农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监测的;(四)未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的;(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