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