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