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