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