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后,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变更后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