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