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