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作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