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特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