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